政策摘要
為照顧中低收入重度失能老人,致無法外出工作,給予每月特別照顧津貼,以彌補因照顧老人而喪失經濟來源。
申請資格
- 受照顧者應符合之規定
-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本府派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戶籍設於本市並實際居住者 - 照顧者應符合之規定
-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2)照顧者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a.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補助金額
補助照顧者5,000元/月
申請時間
依各區公所上班服務時間
申請方式
至戶籍地區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洽辦科室/老人福利科
- 洽辦電話/06-2982617
06-2991111#8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