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111年8月起育兒津貼再次提高發放金額,擴大補助對象。
政策成果
臺南市自112年1月至113年10月(113年11月底撥付),已補助經費共25億6,182萬1,000元。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2歳至未滿5歳之本國籍幼兒,家戶綜所稅未達20%且就讀一般私立幼兒園或自行照顧未入園之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排富規定,家庭綜所稅率20%以上者亦可申領
服務內容/補助金額
- 第1名子女5,000元/月
- 第2名子女6,000元/月
- 第3名以上子女7,000元/月
申請方式
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撥付方式:符合請領資格隔月月底發放
應備文件
檢附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郵局存摺影本、幼兒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戶籍謄本。
備註
110年8月1日起正在領取該名幼兒之育嬰留停津貼者,可同時請領。
***倘於育兒津貼領取期間幼兒變更戶籍地至其他縣,申請人需於戶籍遷移之次月底前至幼兒新戶籍所在地,重新申請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始得銜接發放;如未提出申請, 則自遷移次月起停止撥付育兒津貼。***
***跨年度申請者不予追溯補發***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本市各區公所 或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洽辦電話/本市各區公所 或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06)299111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