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且自申請日起算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懷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 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
- 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
依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時間。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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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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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洽辦科室/社會救助科
- 洽辦電話/06-2991111轉7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