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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政策摘要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1者:

  • 懷孕4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 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出生3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服務內容/補助金額

  • 孕產婦每人每3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2千元整,每胎以申請2次為限。
  • 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整,以申請1次為限。

服務時間/申請期間

依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時間。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受補助者應為列冊人口)。
  • 戶籍謄本。
  • 領款收據。
  •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 委託書。
  • 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院或診所近三個月內所開立,且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產婦應明列分娩日期,且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洽辦科室/社會救助科
  • 洽辦電話/06-2991111轉7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