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welcome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政策摘要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且自申請日起算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懷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2. 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3. 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服務內容/補助金額

  1. 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
  2. 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
  • 服務時間/申請期間

依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時間。

  •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受補助對象為嬰兒者,併應檢附其出生證明正本。

    • 戶籍謄本。

    • 領款收據。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或指定他人具領者,應檢附委託書。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洽辦科室/社會救助科
    • 洽辦電話/06-2991111轉7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