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1者:
- 懷孕4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 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出生3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服務內容/補助金額
- 孕產婦每人每3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2千元整,每胎以申請2次為限。
- 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整,以申請1次為限。
服務時間/申請期間
依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時間。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受補助者應為列冊人口)。
- 戶籍謄本。
- 領款收據。
-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 委託書。
- 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院或診所近三個月內所開立,且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產婦應明列分娩日期,且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洽辦科室/社會救助科
- 洽辦電話/06-2991111轉7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