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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設置友善職場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托兒設施: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托兒措施:
1. 委託或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2.雇主聘雇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雇者子女之托育服務。

 

  • 政策摘要
  • 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

    設置可享有政府補助,共同打造友善職場
    關心您,也關心下一代

政策成果

本府補助事業單位設置:

  • 107年核定哺(集)乳室:17件,托兒設(措)施:16件,共計236,000元。
  • 108年核定哺(集)乳室:13件,托兒設(措)施:16件,共計224,000元。
  • 109年核定哺(集)乳室:21件,托兒設(措)施:18件,共計246,636元。
  • 110年核定哺(集)乳室:14件,托兒設(措)施:19件,共計214,830元。
  • 111年核定哺(集)乳室:18件,托兒設(措)施:18件,共計229,495元。
  • 112年核定哺(集)乳室:14件,托兒設(措)施:20件,共計228,300元。
  • 113年核定哺(集)乳室:13件,托兒設(措)施:16件,共計248,000元。
  • 114年核定哺(集)乳室:3件,托兒設(措)施:21件,共計248,990元。
  • 115年核定哺(集)乳室:1件,托兒設(措)施:7件,共計73,640元。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設籍或登記設立於臺南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當年度新設置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之項目。

服務內容/補助金額

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 托兒設施:
  1.  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
  2.  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0             萬元。
  •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                       
  •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

服務時間/申請期間

本補助每年分2期受理申請,雇主應於下列期間內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第一期:每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閏年為2月29日)止。
  • 第二期:每年5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

申請方式

受理期間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寫完後列印,並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線上申請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同。紙本用印後寄至勞工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7樓)。

應備文件

雇主應於前條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書。
  • 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 托兒津貼: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受雇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 雇主設置居家是托育服務: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居家式托育人員之登記證明文件。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洽辦科室/勞安福利科
  • 洽辦電話/06-6322231#6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