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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長者經濟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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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維護弱勢老人基本經濟生活與安全,每月發放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 年滿65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 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補助金額

  • 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7,759元/月
  •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3,879元/月

申請時間

依各區公所上班服務時間

申請方式

至戶籍地區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洽辦科室/老人福利科
  • 洽辦電話/06-2982617
    06-2991111#8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