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維護弱勢老人基本經濟生活與安全,每月發放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 年滿65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 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補助金額
- 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7,759元/月
-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3,879元/月
申請時間
依各區公所上班服務時間
申請方式
至戶籍地區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
聯絡資訊
- 洽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洽辦科室/老人福利科
- 洽辦電話/06-2982617
06-2991111#8353